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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領導干部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7-11-25    作者:    來源:賀州市紀委    審核:  

第一條 為嚴肅紀律,狠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區改進作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實行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罰當其責、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實行問責:

(一)違反改進調查研究規定。以調研名義去名勝古跡、風景區游玩;在調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虛作假;陪同人員超過規定人數;違規使用警車開道;違規封路、清場。

(二)違反精簡會議活動規定。超過規定次數、規模和時間召開會議;召開沒有實際效果的會議;違規擺花草、制作背景板、發放紀念品;借座談會、茶話會、節慶活動等名義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禮金、攤派款項;違規擅自舉辦、出席節慶、論壇、展會等活動。

(三)違反精簡文件簡報規定。超過規定總量、篇幅、規格發文;違規重復發文,發布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未經批準隨意增加簡報種類。

(四)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以公務名義變相出國(境)旅游;違規增加出國(境)次數、時間、隨行人員數量;違規擅自變更行程、延長國(境)外逗留時間;在國(境)外考察、招商等活動中搞大型宴會;將公款用于個人消費。

(五)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違規對新聞單位就報道字數、時長、版面、畫面等提出要求;違規要求對不符合報道規定的會議、考察調研、紀念活動、外事活動、重大專項工作等進行報道。

(六)違反領導干部福利待遇規定。違規配備秘書;違規多占住房,為領導干部建別墅;超標準、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違規借用、占用下屬單位車輛;調離原工作單位帶走車輛;公車私用。

(七)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違規建、購、租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違反審批程序,擅自提高辦公樓建設標準、擴大建筑面積;違規多處占用或超標準面積占用辦公用房,搞豪華裝修。

(八)違反公務接待規定。用公款相互宴請或安排高消費娛樂等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將私人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在公務活動中收送禮品、紀念品、土特產。

(九)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用公款組織或參與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利用職權為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十)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不按程序、不按條件選拔任用干部;搞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搞封官許愿、任人唯親;指定提拔干部;為招聘特定對象設置條件;利用職權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十一)違反求真務實作風要求。脫離實際、弄虛作假;虛報工作業績;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

(十二)其他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對領導班子的問責方式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

對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涉嫌違紀的,要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視情形給予調整工作崗位、停職、責令辭職和免職等組織處理。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獲取的不正當利益,要予以限期追繳。造成公共資金、資源浪費的,要責令當事人限期退賠。

第八條 實施問責,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屬于單位行為,需要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九條 問責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實行問責應當區分不同主體承擔的責任,作出問責決定。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需要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問責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問責人。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條 受到問責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紀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